螢石作為現代工業的重要礦物原料,是寶貴的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資源,已被國家列入戰略性礦產目錄,屬于礦產資源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筆者根據螢石礦產開發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從礦業權取得、行業準入、項目管理、開發利用要求、出口管理、外商投資等方面進行簡要梳理解析,以期為螢石礦產投資項目的依法依規開展提供參考。
本文源自中國礦業報發表時間:2021-03-05
一、螢石礦業權出讓管理發生重大變化
(一)螢石礦業權的出讓權限
探礦權方面,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我國探礦權實行中央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兩級出讓。《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 34 個重要礦種,由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審批;其它礦種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審批。螢石不在上述 34 個礦種之列,應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審批。
采礦權方面,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螢石礦產采礦權出讓由省級及以下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出讓審批。其中,螢石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儲量規模為小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由縣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規定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等 14 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包括螢石)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至此,螢石礦業權(采礦權、探礦權)全部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出讓登記。
(二)螢石礦業權的出讓方式
《礦產資源法》頒布以來,我國礦業權在出讓方式上大體經歷了從無償行政審批,到以有償行政審批為主、招拍掛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為輔,再到以招拍掛市場競爭方式出讓為主、協議出讓和行政審批為輔的三個階段的變化。
目前,對于螢石采礦權,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二是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考慮,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采礦權。
二、螢石行業準入標準隨著監管需要不斷調整
2010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采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采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耐火粘土、螢石行業的準入標準,嚴格規模、技術、節能降耗、環保等方面的要求,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加強準入管理,防止盲目投資,并按照規定期限淘汰工藝水平低、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能力。2010 年 2 月 24 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門聯合發布《螢石行業準入標準公告》,從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資源綜合利用、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責任等方面,對螢石采選生產企業設定了準入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1 年 9 月 26 日印發《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7 年廢止,同時印發《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規定,建材工業中實施規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螢石、石棉、巖棉、防水卷材、玻璃纖維等行業,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可以自愿申請建材行業規范公告,企業也可以對照規范條件,自行核實本單位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后,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 “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自我聲明符合規范條件。
三、國家對螢石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我國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其它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螢石項目不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屬于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
(一)螢石投資項目備案機關的確定
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各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行政管理實踐中,各省對項目備案機關的規定不盡一致。
(二)螢石投資項目備案程序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螢石投資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一)企業基本情況;(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三)項目總投資額;(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備案機關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四、國家對螢石礦產的開發利用設定了有關要求
(一)國家對螢石開采設定最低規模要求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 年)》要求,堅持礦山設計開采規模與礦區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最低開采規模設計標準,嚴禁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對于螢石礦,大型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為 10 萬噸/年,中型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為 8 萬噸/年,小型礦山最低開采規模為 3 萬噸/年。
(二)國家對螢石開發利用設定“三率”最低指標要求
為強化螢石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2013 年,原國土資源部發布《螢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作為編制和審查螢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的依據,也是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螢石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五、螢石出口經歷了由配額招標到許可證管理的變化過程
(一)出口配額招標管理階段
1992 年,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制定《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 1993 年 1 月 1 日起,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品種共 138 種,并公布《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目錄》,氟石(螢石)被列入上述商品目錄。1994 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印發《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及《外貿部關于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有關事項的公告》,決定對部分出口商品配額試行有償招標分配,并將氟石(粉)列入第一批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同年出臺的《氟石塊(粉)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試行)》,詳細規定了氟石塊(粉)出口配額招標的具體操作事宜。
2001 年,國務院制定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據此制定了《2002 年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將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劃分為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配額有償使用、出口配額無償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五種類型,氟石塊(粉)被列入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
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螢石作為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貨物,需憑商務部發布的中標經營者名單、中標數量、《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或者《配額招標貨物轉受讓證明書》,以及中標經營者的出口合同,申請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出口許可證管理階段
2012 年 12 月 31 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 2012 年第 97 號公告,規定 2013 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 48 種貨物,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氟石被列入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范圍。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需憑商務部批準文件及經營者的出口合同簽發出口許可證。該項螢石出口管理政策一直延續至今,2020 年 12 月 30 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 2020 年第 71 號公告顯示,國家對螢石出口繼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六、螢石勘查開采的外商投資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5 年,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首次發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并將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螢石作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之后,1997 年修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延續了這一政策。
2002 年,原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了修訂后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螢石礦產勘查、開采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僅允許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之后,2004 年修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延續了這一政策。
2007 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 年修訂)》,將螢石的勘查、開采由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轉入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從而禁止了外商投資螢石勘查、開采。之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 年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 年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 年修訂)》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 年版)》都延續了這一禁止性規定。
2019 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 年版)》,取消實施十余年的禁止外商投資螢石勘查開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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