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法律知識論文
一、“順風車”的法律性質
(一)無償“順風車”是施惠行為
無償“順風車”就是免費順路搭車的意思,即是指私家車運行者出于友好互助的良好愿望,同意讓搭車者免費順路搭乘其駕駛的車輛到達某一地點的一種行為。無償“順風車”是施惠行為,理由如下:第一,當事人之間旨在發展和維護良好的道德關系。私家車運行者為搭車者提供的免費運送服務純粹是出于友好互助的意思表示。第二,當事人之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上的意思效果。
(二)有償“順風車”是合同行為
有償“順風車”是指私家車運行者和搭車者之間達成合意,搭車者通過支付私家車運行者部分行車成本而乘坐該私家車到達約定地點的一種行為,其實質是一種合同行為,理由如下:第一,當事人之間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當事人之間達成有償順路搭車的合意。第三,當事人之間形成有償順路搭車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順風車”的人身損害賠償
(一)無償“順風車”的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①可知,雙方應當按照過錯推定原則來承擔責任。即:1、如果事故是由于搭車者的故意造成,應當免除私家車運行者的賠償責任;2、如果搭車者的過失是重大過失或者一般過失,且與私家車運行者的過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應當按照過失相抵原則,根據各自過錯的比例來分擔損失;3、私家車運行者盡了注意義務,減輕私家車運行者的責任;4、私家車運行者盡了注意義務,但因第三人發生兩車相撞或其他損害后果,賠償責任主要由第三人承擔。
(二)有償“順風車”的損害賠償
私家車運行者和搭車者除了可通過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制度、自行約定免責條款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外,由于雙方存在合同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受侵害人可以根據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原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②。
三、關于“順風車”行政管理機制的研究探討
政府應依法監督,設立風險提示。發展公共資源,健全完善法律,使“順風車”合法化。政府應該大力發展公共交通,降低人們的出行成本,增加人們的出行便利,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四、結論
“順風車”的興起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但是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順風車”所處的這種尷尬的法律地位體現了實體存在與法律虛無之間的沖突,這既不利于順風車”的正常發展,也不利于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對“順風車”的相關立法工作,采取合理引導地態度,把“順風車”納入法律調整范疇,讓“車輛合乘制”成為合法的搭車模式,以實現個體利益和社會價值之間的最大平衡。
本文作者:宋丹丹 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