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法律知識論文
作者:郭靜 單位:商丘師范學院法學院
學者盡管對法律思維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將法律思維與職業法律思維或者法律人思維聯系在一起,即認為法律思維就是像法官一樣思考或者像律師一樣思考問題。但筆者認為,法律思維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不僅僅是法官、檢查官或者律師等法律職業主體的思維樣式,也是非法律職業群體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作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就其根源來說,是被社會主體內化了的與法相關聯的社會實踐方式,它體現的是一種實踐理性。”[4]法律思維應該是一種日?;乃季S,應當存在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為思維定勢,以恪守公正為價值取向,以理性主義為指導的經驗思維、群體性思維”,[5]是行為主體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過程中的思維習慣??傊伤季S是一種思維習慣,是貫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識中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并指引著行為主體按照一個法律人的要求或習慣去思維,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處理將來面臨的各類(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而獲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及思路。
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因此,“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6]據此看出法律思維在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這也對高校法學教育提出了要求——培養具有較為豐厚的法律知識、較高的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涉法性社會紛爭的實踐性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而我國高校法學教育重點強調傳授系統法律專業知識,忽視了學生實踐性能力的培養和法律思維的養成。
1、高校法學教育目的的偏離高校法學教育目的直接影響著我國法學人才的培養模式和法治現代化進程。我國高校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學界一般認為是兩者并重,此種觀點其實是偏離了高校法學教育目的。富勒說過:“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體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外,還必須教導他們象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7]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無論將來他們是否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都必須具有“法律頭腦”,即能夠被內化為一種與法相關聯的社會實踐方式。這種內化為社會實踐方式的法律思維方式比專業知識更為重要,因為沒有法律思維的力量,這些法學專業知識只能是存在于人的頭腦之中并漸漸枯萎以致消失,永遠不會轉化為推動法制發展的力量。因此,法學教育所承擔的任務必然要求法學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引導學生形成法律思維方式。然而,在我國高校法學教育長期以來偏離了法學教育的目的,重視法學知識的傳授和理論的灌輸,缺少對法科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其結果是大多數法學專業的畢業生離開校園之后,對于具體的案件無所適從、無從著手。
2、高校法學教育方法的單一目前,高校法學教育方法仍然沿襲傳統的教學方法——講授法。講授法可以說是一種填鴨式教育方法。講臺是教師一個人的舞臺,老師講,學生聽,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從法條到法條,沒有師生之間的互動,課堂氣氛枯燥乏味,學生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論的傳授,可以保證法學理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使學生能系統完整的把握所學內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視了學生實際應用法學的能力和法律思維的培養。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現在已經廣泛應用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在現實的法學教育中,我們高校大部分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時候是把案例作為宣講解釋某一法學理論或法律規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學法當做是印證當下學習的理論或法律條文的一種教學方法。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學法,因為其沒有體現出其本來的目的:通過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法律思維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種科學原理法學教育方法,而是作為法學的問題解決過程的教育方法來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養法律人在解決實踐問題時所運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質在于,它是作為現實中發生的實踐問題的理解及其問題解決中的專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種教育方法。”[8]由此可見,我們高校法學教育中現行的傳授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很難達到培養學生思維能力的教學效果。
3、教育實習的形式化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視法學實踐。實踐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實習,即在學生完成全部課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學期結束之后),將學生派往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處實習,這種實習方式可以說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學生在此期間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沒有經歷實習或者是無法保證實習時間,為了應付學校的實習要求,實習演變成“蓋章”,公章一蓋,“實習”結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處處理案件需要與外界接觸,而且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實習單位不會將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給一個只有理論知識而沒有實戰經驗的實習學生,實習演變成見習或者打雜。這樣的一種實習根本無法完成預定的訓練計劃,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維是一種習慣思維,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訓練、培養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內移植,法律思維卻很難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實習無助于法律思維的養成。
法科學生法律思維培養的途徑
1、明確高校法學教育的目的高校法學教育的重要任務是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推進法治社會進程。應該承認,大學法學教育不僅在于傳授法律知識,而且更在于培育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思維能力。法律思維培養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建設的發展需要,能夠滿足和順應法律人職業倫理和技術提升的需要。因此,著眼于培養和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是高校法學教育的首要目標。
2、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既要具有較為豐厚的法律知識,又必須具有較高的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涉法性社會紛爭的實踐性能力。所以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是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為基礎的,因此,我們明確法學教育的目的之后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忽視基本知識的傳授。在教學方法上,我們要改變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法,正確理解、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的作用,實現以“以知識為中心”到以培養“以思維為中心的”的教學觀理念下的案例教學法的轉變。首先,圍繞提高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目標去設計案例、分析案例,使案例研討發揮案例作為承接知識與能力的媒介作用。其次,要注意案例分析方法,教師在案例教學法中充當導航者或者引路人的角色,適當地為學生提供分析思路,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觀點,避免束縛學生的思想。所以,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教學過程中,可以使用討論法來開展案例分析。根據具體情形,把學生分為幾個小組,明確討論規則,鼓勵學生積極討論,闡述觀點,成為案例分析的主角,在此過程中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養成根據法律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