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10 | 經濟學論文
一、厘清“公司經營模式”與“合作社公司化傾向”
“搭便車”現象是微觀經濟學中關于公共部門經濟的闡述,“搭便車”是說明一部分群體在不付費的情況下得到一種物品或服務的利益。如某小區街心公園中的健身設施,周圍其他社區業主并未付費修建,仍然享受健身服務,這部分業主就成為了“搭便車者”。正是因為一些公共物品缺少排他性才使得“搭便車”問題存在。但我們不應該就此停止這種公共服務,現實中也是如此。政府可以出臺相應的規范補給農業大戶或企業,如給予相應的稅收等政策支持。當政府確信一種公共物品的總利益大于成本,那么就可以提供該公共物品,即對合作社內貢獻大或投資多的社員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使各內部主體狀況變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配套法規對合作社都做了扶持政策安排,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投資人,在入社之初即權衡利弊、計算得失,通常也不會出現出資者的反向激勵問題。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司化傾向的弊端
縱觀國外合作社發展歷史,我國現階段正面臨西方國家合作社制度變遷中傳統合作社向新型合作社發展的問題。西方國家合作社走向公司化、股份化是順應歷史發展進程的。對此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應回避,而應積極面對。但是在吸收國外實踐經驗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我國的國情,即濃厚的“鄉村經濟”色彩。我國農業經濟發展不可忽略地緣、親緣等因素。如果合作社轉化為公司,帶上企業的帽子,全部套用公司化的經營、分配模式,那么合作社的精神將被束之高閣,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也將會削弱。當前我國合作社出現股份化現象是由于資金發展妨礙引起的,合作社融資問題一直是學者及政府想要解決的問題。中國大部分合作社的經營模式是企業或大戶能人帶頭組建,這就允許合作社內少數持股社員控制合作社絕大部分資產。然而調查顯示,這些大戶、企業不參與合作社的交易是常見之事,他們僅充當了出資人角色。由博弈論分析可知,大戶與小農戶二者是一組博弈主體,資金實力雄厚的社員控股卻不與合作社交易,這樣小農戶在對自我信息衡量中也會做出行動。小農戶持股少或不持股,而僅僅靠買賣分得固定盈余,未得到交易成本以外的收益。長此以往,小農戶會選擇不加入或退出,合作社這一為帶動農民致富、發展農村經濟的經濟組織就是去了存在意義。
三、以法律制度應對公司化
綜合上述分析,合作社公司化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我們應積極應對。其中,從法律完善角度的具體措施是建立有效的“補給機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或專門出臺分配盈余階段的操作細則,規定相應的比例分配。
(一)規定合作社中持股達到一定數量的出資人或大戶要與本合作社交易額達到一定指標,如不得少于或相當于一定比例的對外交易額度。
(二)當這部分出資人或大戶與本社交易量過低而未達到剛性標準時,則啟動補給機制,對其他與本啥交易的社員做出相應的貨幣補給。
(三)以上規則規定的補給量不超過他可能在合作社內獲得的政策扶持的優惠量。
作者:劉銳 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