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由《理論建設》發表一篇法制論文,(雙月刊)創刊于1981年,是中共安徽省委黨校主辦的哲學社會科學理論刊物,各級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理論、宣傳工作者,黨校、高等學校、干校的教學科研人員。
【摘要】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都是歷史的產物。歷史創造了行政法原理及行政法獨有的品質。和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行政法產生較晚,但發展迅速,在現代國家法治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行政法 產生 發展
一、行政法產生的基礎
(一)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
行政法產生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權利、三權分立以及法治理論。
1.在法國大革命前,啟蒙思想家盧梭提出了“自然權利”的主張,認為人都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并認為這種權利是“天賦”的,不可讓與。這一思想在資產階級大革命后為法律所肯定。行政法的出現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然權利。當然,現代行政法更注重拓展公民的權利,促進公民個體及社會的發展。
2.對行政法的產生具有更直接影響的是“三權分立”理論。該學說創始人孟德斯鳩認為一切國家都存在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權力,主張將這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以確保自由的存在。三權分立強調權力的制衡,這里必然引申出對行政權的規范和控制。
(二)行政法產生的社會基礎
行政法的產生固然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但直接導致行政法產生的原因卻根植于現代國家的憲政體制?,F代西方國家的政權都建立在“三權分立”的基礎之上,它孕育著行政法產生的最基本的條件,即行政相對獨立,沒有行政的相對獨立,也就沒有行政法。
二、外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一)法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現代意義的行政法最早產生于西方國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法國大革命后確立起來的。1789年的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資產階級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重新設計了法國的政體。法國的三權分立,不僅是為了限制王權,同時也是為了限制司法權。1790年的《法院組織法》明確將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分開,并排除普通法院對行政糾紛的管轄權。1799年,法國拿破侖一世建立了國家參事院和省參事院。國家參事院一方面受理行政糾紛,提供解決糾紛的意見,另一方面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自此,法國逐步形成獨立的行政審判制度。為行政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英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英國行政法的萌芽可追溯至資產階級政權建立初期,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的普通法制度就已包含了現代行政法的精神,即對行政的控制。但在英國,行政法真正受到重視是在19世紀后期。這一時期,由于科技、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兩個顯著變化:(1)委任立法。為應付工業經濟發展所引起的社會問題,需要制定大量法律。議會由于時間、技術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滿足這一需要,不得不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的規則,以補充地方立法之不足。(2)行政裁判所的迅速發展。行政裁判所的職能是行使部分司法權,受理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爭端。由于上述變化,英國的司法審判制度得到充實和加強,行政法得到進一步發展。
(三)美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美國是嚴格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分權與制衡為立國之本,立法、司法對行政的控制與其國家的歷史一樣悠久。但由于美國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制度,公法與私法不分,行政法的出現也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直至洲際貿易委員會的成立,人們常將此作為美國行政法產生的標志。由于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不能適應現代經濟管理的需要,新型的行政機構——獨立管制機構應運而生。美國行政法的發展承襲了英國傳統,但更側重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強調行政程序的控權作用。1946年,美國制定了《聯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又制定了許多程序法規,如《陽光下的政府法》等。此外,在行政組織方面,美國建立了許多獨立管制機構,集行政、立法、司法于一體,,美國學者視獨立管制機構的建立為美國行政法的開端。在解決民事和行政爭端方面,美國還建立了行政法官制度,并逐步使之完善。
三、中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一)中華民國行政法的歷史簡況
在中國,現代意義的行政法直到民國時期才開始萌芽。孫中山領導資產階級革命,推翻清王朝的封建專制統治,主張實行資產階級民主與法治。1911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并第一次提到行政訴訟:“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但關于行政訴訟,其他他別訴訟,另以法律定之。”民國3年(1914年)5月18日,北洋軍閥政府公布了《行政訴訟條例》,同年7月15日公布了《行政訴訟法》,并在同年3月公布了《平政院編制令》,規定了行政審判組織。至此,在形式上初步建立起行政訴訟制度。北洋政府依照日本的體制設有行政法院,成為“平政院”。
國民黨政府成立后,“平政院”改名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分立,處理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有三個程序,必須經過向行政機關的訴愿,再訴愿后,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國民黨統治時期還頒布了一些規范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法律,如省政府組織法等。[1]
從總體上說,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連年內外戰爭不斷,蔣介石國民黨政府又長期實行獨裁統治,不講法治,因此,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對行政組織行政活動的規范的作用都是徒有虛名。行政法治只不過是開明人士的良好心愿,客觀上并不具備行政法生存和發展的條件,維護公民權利更談不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
新中國的行政法萌芽于20世紀50年代,但真正受到重視并形成體系、走向成熟則是在80年代以后。
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行政法進入快速發展時期,《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等相繼制定實施,《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正在制定過程中,行政法制度已在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2]
經濟體制的改革意味著國家與公民關系的變化,意味著公民從客體到主體地位的轉變,意味著對政府權力重新界定和規制的必要,這一切都深深地影響著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歷程,可以預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民主政治以及依法治國的推進,我國的行政法將逐步成熟與完善。
參考文獻:
[1] 《中國法制史》(2002年修訂版),懷效鋒主編,中國政法大 學出版社,2002年
[2] 《中國行政法》,馬懷德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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